1、獎勵申報程序:
獎勵資金每半年核撥一次。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為業務統計截止日,承貸銀行于截止日后10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局(金融處)、市工商局提出獎勵申請,經市財政局會同市工商局審核后,由市財政局將獎勵資金直接撥付承貸銀行。
2、獎勵申報材料。承貸銀行申請獎勵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:
①書面申請文件(加蓋鮮章的復印件):需寫明申請獎勵的資金、貸款發放基本情況、接收財政部門核撥獎勵資金的開戶行、賬戶名、賬號等情況;
②微型企業貸款備案登記表;
③按照金融企業貸款管理政策的相關規定,承貸銀行按基準利率發放的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的借款借據材料(加蓋鮮章的復印件);
④其他相關資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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